公诉方打出的第一张王牌是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和辨认笔录的证据组合。这套证据组合,科学性、指向性都非常强,也是田诗在辩护时所头痛的重要所在。
在中国,相对于办案机关,辩护方在技术支持上是严重不足的。除了办案机关自己本身就配备着专业技术人员,有着专业机构的强大支持以外,办案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与各个科研部门展开合作。
相对于办案机关来说,辩护方在寻求技术合作上就困难得许多。绝大多数专业机构是明确拒绝与政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辩护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又得不到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的支持,往往会在这种技术上的比拼上全面落于下风。
庭审中,往往会看到这样的一个场景,律师把公诉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问得哑口无言。但这个时候,只要把专业人员派上庭,一句我们认为情况就是这样的,然后就是律师的沉默。不沉默不行呀,因为你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跟对方是不成正比的。就算是你有一些观点,只要专业机构或人员发表了观点,法院也会认为他们的观点更具备专业性。
但在郑家村碎尸杀人案上,这个情况没有出现。首先是专家在做完鉴定以后出国交流去了,不可能来东阳接受质证。再者,田诗提出的技术不成熟的观点是业界公认的。这一点在鉴定书也是明确注明的,本技术属于新型技术,正在发展完善阶段,所形成结论意见仅供参考。
可以说,尽管有很多的困难,田诗还是在一件证据一件证据去排解公诉人提供这一系列技术证据。为了这套证据的质证,田诗还是颇费了一些脑筋的。
“关于辨认笔录,辩护人有异议。”说到辨认笔录时,田诗不自觉松了一口气。她认为这套证据中,辨认笔录是最薄弱的环节。毕竟与前两份证据相比较,苏家人是不具备任何专业性的。
“颅骨复原模型的制作,本身就是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提供的颅骨与照片完成的。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的复原工作,是在先看到照片后完成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心理上的暗示,不符合鉴定人客观中立的法律原则。”
“本案尸块被发现后,曾经组织苏家人去认尸。最终的结果是无法确认死者为苏玲。而现在的辨认的笔录则是在技术支持下,脱离颅骨本身的辨认笔录,这种辨认笔录不是对尸块本身的辨认,辨认是否事实相符完全是在技术影响下决定的。”
“刚刚辩护人已经说了,模型是参考苏玲照片进行复原的,复原之前技术专家专门观察了颅骨与苏玲照片,尽管认为相关部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辨认笔录中模型照片,与苏玲基本一致。甚至于颅骨身源鉴定中明确表示存在不一致的部位,也是按照苏玲的照片,而不是颅骨进行复原。这种情况下,辨认的其实就是苏玲本人照片的复原模型,而不是颅骨复原模型。这种辨认,对于本案来说不但没有意义,甚至会误导本案事实的认定。”田诗说道。
这个时候旁听席又是一阵议论。田诗说的还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公诉人看似严谨的证据体系就这样被辩护人一个一个突破了,难道说今天这个案件的结果会翻过来不成。
“审判长,关于公诉人举证意见发表完毕。”田诗看向对面公诉席,马东生一点反应也没有。田诗的心里涌出一种不好的感觉,看来自己精心准备的意见,对方早有准备,又或是说对方认为对于举证的证据体系不构成威胁!
“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没有观点发表。”正常情况下,一方举证,一方质证,若是双方还有意见发表,可以在辩论阶段进行。
不过,董倩并不想把这套证据的质证拖到辩论阶段。这套证据于本案来说太重要了,她需要现在就了解控辩双方的全部意见。所以她要再组织双方发表一轮意见。法官在审判阶段是程序的操控者,董倩主持的庭审即使超出了常规的审判安排,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董倩的这番操作,让庭审又增加了许多的变数。
“公诉人对于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以及辨认笔录发表如下补充意见。首先公诉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在技术手段有助于我们看到整个案件事实。世界上没有任何完美的技术手段,所有的技术都有其不完善之处。颅骨复原技术还不完善,但相对于其他技术来说,它是最完善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一技术还有更为精进的可能,而否认其在现阶段的科学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单纯的一件证据,而是多个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辩护人质证时,对于三份证据一份证据一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刻意忽略了三者的关系。对此,公诉人需要进行特别说明。”
“先说尸检报告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中出现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的情况,并认为这可能是死者头部生前受到钝器打击所致。进而提出,没有对有关的凶器查实,提出在本案中存在一件消失了的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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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尸检报告中并没有关于死亡原因为钝器打击头部的表述,这完全辩护人自己的凭空推测。本案中,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苏玲后,进行分尸、抛尸,整个过程是非常暴力的。完全可能在被害人尸体形成相应损伤。”
“另外,也不排除被告人在抛尸过程中,为避免尸块被有关人员认出为苏玲躯体部分,而对最易识别的头面部进行打击破坏,达到无法辨认的目的。”
“不过,任何事情都不能完全无迹可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复原的模型其实是完全还原了颅骨的真实情况,而非是辩护人无根据所说的根据照片还原。并且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不论是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还是辨认笔录,都明确在长期处于恶劣环境之下,颅骨经过技术手段仍然与苏玲本人的特征基本相符。更为重要的是,颅骨状况与苏玲与常人不同的牙齿特征与完全一致,这就更证明了死者就是苏玲。”
“因为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一个事实一旦经历,便不能再次重现。虽然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通过证据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再现。不过这种再现,始终是有限制的。这绝对不是一句疑罪从无就可以排除的。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始终是排队合理怀疑。只要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就达到了刑事证明标准!”
说着,马东生又环视整个法庭,再次重复强调了刚刚说过的话。
“刑事证据只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就达到了证明标准。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颅骨与苏玲本人特征基本一致,又证明颅骨与苏玲本人特殊特征一致。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且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普遍证明标准。因此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证明死者为苏玲符合刑事证明标准。”马东生说道。
公诉方打出的第一张王牌是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和辨认笔录的证据组合。这套证据组合,科学性、指向性都非常强,也是田诗在辩护时所头痛的重要所在。
在中国,相对于办案机关,辩护方在技术支持上是严重不足的。除了办案机关自己本身就配备着专业技术人员,有着专业机构的强大支持以外,办案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与各个科研部门展开合作。
相对于办案机关来说,辩护方在寻求技术合作上就困难得许多。绝大多数专业机构是明确拒绝与政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辩护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又得不到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的支持,往往会在这种技术上的比拼上全面落于下风。
庭审中,往往会看到这样的一个场景,律师把公诉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问得哑口无言。但这个时候,只要把专业人员派上庭,一句我们认为情况就是这样的,然后就是律师的沉默。不沉默不行呀,因为你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跟对方是不成正比的。就算是你有一些观点,只要专业机构或人员发表了观点,法院也会认为他们的观点更具备专业性。
但在郑家村碎尸杀人案上,这个情况没有出现。首先是专家在做完鉴定以后出国交流去了,不可能来东阳接受质证。再者,田诗提出的技术不成熟的观点是业界公认的。这一点在鉴定书也是明确注明的,本技术属于新型技术,正在发展完善阶段,所形成结论意见仅供参考。
可以说,尽管有很多的困难,田诗还是在一件证据一件证据去排解公诉人提供这一系列技术证据。为了这套证据的质证,田诗还是颇费了一些脑筋的。
“关于辨认笔录,辩护人有异议。”说到辨认笔录时,田诗不自觉松了一口气。她认为这套证据中,辨认笔录是最薄弱的环节。毕竟与前两份证据相比较,苏家人是不具备任何专业性的。
“颅骨复原模型的制作,本身就是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提供的颅骨与照片完成的。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的复原工作,是在先看到照片后完成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心理上的暗示,不符合鉴定人客观中立的法律原则。”
“本案尸块被发现后,曾经组织苏家人去认尸。最终的结果是无法确认死者为苏玲。而现在的辨认的笔录则是在技术支持下,脱离颅骨本身的辨认笔录,这种辨认笔录不是对尸块本身的辨认,辨认是否事实相符完全是在技术影响下决定的。”
“刚刚辩护人已经说了,模型是参考苏玲照片进行复原的,复原之前技术专家专门观察了颅骨与苏玲照片,尽管认为相关部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辨认笔录中模型照片,与苏玲基本一致。甚至于颅骨身源鉴定中明确表示存在不一致的部位,也是按照苏玲的照片,而不是颅骨进行复原。这种情况下,辨认的其实就是苏玲本人照片的复原模型,而不是颅骨复原模型。这种辨认,对于本案来说不但没有意义,甚至会误导本案事实的认定。”田诗说道。
这个时候旁听席又是一阵议论。田诗说的还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公诉人看似严谨的证据体系就这样被辩护人一个一个突破了,难道说今天这个案件的结果会翻过来不成。
“审判长,关于公诉人举证意见发表完毕。”田诗看向对面公诉席,马东生一点反应也没有。田诗的心里涌出一种不好的感觉,看来自己精心准备的意见,对方早有准备,又或是说对方认为对于举证的证据体系不构成威胁!
“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没有观点发表。”正常情况下,一方举证,一方质证,若是双方还有意见发表,可以在辩论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