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让嫌疑人多起来!(2 / 2)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赵甲证言以及东阳市模具公司出具的证明,与砍痕鉴定没有关联性。公诉人认为使用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都会与尸体肱骨上的砍痕一致的观点,为辩护人个人推断,不具备证明力。”

马东生对于这两份证据也不好说什么。这两份证据主要还是证明模具大规模生产的情况,这一点是事实,无法否认。不过田诗所说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一定会留下相同的砍痕,这一点完全是田诗的个人意见,马东生及时表示了异议。

“辩护人是否有反证继续提供。”董倩这次也算是学乖了,先问一下田诗有没有反证继续提供了。

“辩护人还有反证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可以向法庭举证。”

“接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鉴定机构是东阳市人民医院。这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都是出席郑友权酒席的乡亲们,他们在参加郑友权酒席过程中,都与郑方发生过接触,他们的血型也都是A型。”田诗说道。

血型鉴定比起DNA鉴定,在精确程度上是远远不足的。但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侦查工作还是主要依靠着血型鉴定。毕竟技术再怎么样,总比没有技术强。

也正是因为如此,血型结果在当时刑事案件中证据地位不高。除非你的血型特殊,可以锁定特定的主体。否则,即使是鉴定出血型来,也不能作为特指某一个人的证据使用。

在郑家村碎尸案中,情况就不一样了。血型鉴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其实是公诉方的一个重大破绽,田诗当然不能放过。其实今天她就是不在庭上举出这三十五个血型相同的人,法庭上所有的人也都知道,血型证据的不可靠。然而,田诗就是要在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以一个直观的形式,让大家见证血型证据的不可靠,让法庭记录下血型证据的不可靠。从而让血型证据的破绽放大,放大到诉讼各方对这个问题无可回避。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这三十五人与本案没有关联。他们的血型鉴定对于本案没有意义,公诉人不发表质证意见。”马东生没有按照田诗的计划来,他不会走上一条田诗事先准备好的道路。

田诗提出斧头是郑友权家的,从而引出这柄斧头与很多人发生过关联,如果马东生顺着田诗设计好的道路上走下去。那么这三十五个A型血的人都可能有嫌疑。再推广到所有使用相关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的并是A型血的人都有嫌疑,那这个案子就查不下去了。这个嫌疑对象跟没有嫌疑对象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了。

“证人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马东生问道。

“当然,我们村子里的人都姓郑,算起来来都是亲戚。”郑友权说道。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马东生不准备再问下去了。他已经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了。

“请辩护人就所举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就证人郑友权证言,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首先本案中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砍痕鉴定与郑方并无关系。根据证人证言,短斧为证人所有,上面有特殊印记,虽然从被告人家中搜出,但与被告人并无关系。”

“第二,证人证方恰恰可以证明相关鉴定的不可靠性。就本案来说,相关鉴定并不严谨。以上为辩护人关于证人郑友权证言的全部意见。”

“下面由公诉人对证人郑友权证言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认为证人郑友权为被告人的亲属,其在本案中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相对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更客观。并且上面有被告人郑方的本人签字。相信,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远比证人证言效力更高。”马东生说道。

“辩护人是否还有意见发表?”董倩问道。虽然田诗提供了反证,但对马东生的举证还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在反证质证后,应该由田诗继续发表质证意见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反证向法庭提供。”

“请辩护人举证。”董倩是看出来了,对于检察官的三连击,田诗还是有着充分地准备的。现在检察官举证环节进入尾声,田诗这边已经迫不及待地开始反攻了。

“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两份,分别为郑阳乡铁匠赵甲的证言笔录,根据赵甲证言,其在打造郑友权的短斧时,使用了东阳市模具公司生产的铁匠模具,并按照郑友权的要求特意加上了特别印记。”

“另一份证明是东阳市模具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赵甲所称铁匠模具,为东阳市模具公司生产。销售区域包括东海省全省,并外销到全国十四个省份,先后出口到全球二十余个国家。”

“辩护人认为,通过赵甲的笔录,还有东阳市模具公司的证明,结合证人郑友权的证言,可以证明,一、本案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所鉴定短斧为大批量生产产品,以销售区域来,在东阳市的铁具生产中还是广泛使用的。二、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做出的砍痕鉴定不具备排他性和特定性。也就是说至少使用东阳市铁匠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具,都具备与本案尸体肱骨上的砍痕一致的条件。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没有对此事进行表述,只是强调送检的短斧砍痕与尸体肱骨上的砍痕一致,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田诗的话让法庭上下又是一阵议论。大家也算是听明白了,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砍痕鉴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容易让人误解,实际上只要是使用了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都会出现砍痕一致的情况。那么有多少使用该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这是没有办法查清的。只知道光是模具就已经是大规模生产了。如果这么一理解,砍痕鉴定的价值也就不是很大了。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赵甲证言以及东阳市模具公司出具的证明,与砍痕鉴定没有关联性。公诉人认为使用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都会与尸体肱骨上的砍痕一致的观点,为辩护人个人推断,不具备证明力。”

马东生对于这两份证据也不好说什么。这两份证据主要还是证明模具大规模生产的情况,这一点是事实,无法否认。不过田诗所说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一定会留下相同的砍痕,这一点完全是田诗的个人意见,马东生及时表示了异议。

“辩护人是否有反证继续提供。”董倩这次也算是学乖了,先问一下田诗有没有反证继续提供了。

“辩护人还有反证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可以向法庭举证。”

“接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鉴定机构是东阳市人民医院。这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都是出席郑友权酒席的乡亲们,他们在参加郑友权酒席过程中,都与郑方发生过接触,他们的血型也都是A型。”田诗说道。

血型鉴定比起DNA鉴定,在精确程度上是远远不足的。但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侦查工作还是主要依靠着血型鉴定。毕竟技术再怎么样,总比没有技术强。

也正是因为如此,血型结果在当时刑事案件中证据地位不高。除非你的血型特殊,可以锁定特定的主体。否则,即使是鉴定出血型来,也不能作为特指某一个人的证据使用。

在郑家村碎尸案中,情况就不一样了。血型鉴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其实是公诉方的一个重大破绽,田诗当然不能放过。其实今天她就是不在庭上举出这三十五个血型相同的人,法庭上所有的人也都知道,血型证据的不可靠。然而,田诗就是要在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以一个直观的形式,让大家见证血型证据的不可靠,让法庭记录下血型证据的不可靠。从而让血型证据的破绽放大,放大到诉讼各方对这个问题无可回避。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这三十五人与本案没有关联。他们的血型鉴定对于本案没有意义,公诉人不发表质证意见。”马东生没有按照田诗的计划来,他不会走上一条田诗事先准备好的道路。

田诗提出斧头是郑友权家的,从而引出这柄斧头与很多人发生过关联,如果马东生顺着田诗设计好的道路上走下去。那么这三十五个A型血的人都可能有嫌疑。再推广到所有使用相关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的并是A型血的人都有嫌疑,那这个案子就查不下去了。这个嫌疑对象跟没有嫌疑对象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