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布开庭。经合议庭合议,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口供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封海涛宣布了合议庭的决定。
“公诉人没有异议。”石青山对于合议庭的决定还是满意的。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是存在的,石青山没有要想保住这个阶段的口供的想法。
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口供是检察院取的。这个阶段并不存在刑讯逼供,口供的效力得到承认,石青山觉得这个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审判长,虽然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在侦查阶段。但其影响是贯穿于整个案件过程的。所以,仅撤销侦查阶段的口供效力,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消除刑讯逼供对申诉人的不利影响。”田诗对于这个结果当然是不能满意的。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所取的笔录内容与侦查阶段的笔录内容基本上重合的。这种情况下,保留检察机关口供,对于辩护方来说意义是不大的。只能算是一种形式上的胜利而已。
“辩护人,你的意见,合议庭会在庭后予以考虑。但是目前刑讯逼供的证据指向,仅仅是侦查阶段。合议庭不能超越证据证明范围,去排除证据。这一点请你理解。”封海涛特意进行了说明。
证据指向哪里,法庭就会考虑到哪里。现在田诗提供的证据指向的就是侦查阶段,那么合议庭也就只考虑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这是封海涛的原则。
“辩护人还有其他意见吗?”封海涛问道。
“没有了。”田诗没有继续争辩。因为她在刑讯逼供方面进行辩护的目标已经达到。
刑讯逼供对证据的效力影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现实中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总是被以这种或那种理由保留了下来。原因没有别的,主要还是因为这些证据都是关键的有罪证据。
你无法否认其真实性,轻易不采纳,就可能出现错案。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封海涛不会轻易排除田刚在本案的全部口供。这一点田诗也是有所预料的。要想打掉口供的效力,还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
“现在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封海涛说道。
“关于田刚的供述,刚刚庭审调查已经涉及。这里不再特别出示。公诉人需要明确一点,田刚在本案中的供述是明确的,也是符合本案调查实际的。”石青山说道。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刚刚已经发表了意见,并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申诉人在本案的口供是基于刑讯逼供行为取得,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田诗的意见还是坚持证据不合法。
“同时,辩护人还认为,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会议记录,以及申诉人当庭所作陈述,可以证明申诉人不具备作案时间,有不在场证明。这些证据既可以证明供述的不真实性质,更能证明申诉人没有杀害何秀芝。”说罢,田诗点了点头,示意发言完毕。
“公诉人请继续出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