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的案件,会另案处理。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赡养费的问题。被告苏清清,你对于赡养费的承担,有没有意见。”法官再次介入,她不愿望案件跑题太远。这个案件关系到家庭关系,给当事人一定空间自行解决是可以的。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有度,这个空间已经足够了,审判法官就要重新把程序严格起来,防止庭审秩序失控,把严肃的庭审变成原被告间的家庭会议。
“我……,我同意承担赡养费用。其实我能够理解爸爸妈妈当时的难处。我只是希望他们也可以理解我的想法,至少要考虑到我的感受。”苏清清这个时候已经是热泪盈眶,她的律师罗志峰也不再说话。在当事人已经明确表明态度后,律师当然要尊重本人意见。
“既然三被告现在都同意二原告的赡养费请求,那么我们需要确认原告赡养费请求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进入这个阶段,其实就是大局已定了。
“原告在提出赡养费请求时,已充分考虑了自身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三被告的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评估原告的生活需要时,我们注意到原告虽然有一定的养老金收入,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可能面临的医疗费用等额外支出,这些收入可能不足以维持他们正常的生活水平。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三被告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赡养费。”
经过综合考虑,法院最终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赡养费数额。这个数额既保障了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又没有给三被告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在此,我们也希望三被告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不仅在物质上给予原告必要的支持,更要在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和陪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亲情融洽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和温暖的家庭环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官在判决时意味深长地说道。
案件当庭宣判,苏家陷入一个新的局面。苏维令老两口终于与女儿苏清清的和解,却与大儿子苏强东分裂。
“郑律师,如果这个案不是当事人和解,我也是有信心胜诉的。毕竟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她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解除了自己的义务。”罗志峰说道。
这场官司最后的结果,与律师无关,是当事人放弃了原来的立场。但是罗志峰还是有着自己的自信的。在他眼里,那些只强调义务,没有看到权利可选择性的观点,无疑是落伍的、过时的。
“罗律师,我不这么看。”郑平一边签着庭审笔录,一边说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不过赡养费请求权并非放弃后不能再次重复主张。合同权利的依据是合同,合同只能签一份,权利通常也只能行使一次。而赡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原被告间特殊的人际关系形成的。只要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存在,赡养费请求权就可以再次提出。这也符合权利的基本性质。”
“……”罗志峰不由一愣,他所说的观点只是在江南地区流行的裁判观点,刚刚为最高法院内部讨论准备全国推广。这个内部消息,还是江南省高院一位法官告诉他的。
可以说这个观点,在全国还是具备一定先进性的。没有想到的是,来到北方的白山省,在一个四线城市的法庭上,居然遇到一位了解这个观点内涵,并已经想好破解之道的律师。
他们没有注意到的是,那位主持庭审的女法官更是惊奇。要知道做基层法官 她每年都要审理很多案件。现在两个人所谈的观点,她居然听不懂!这是一个什么概念!这说明眼前的两位律师已经掌握了她所不掌握的知识。自己落伍了,这可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