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村两委会(2 / 2)

下庄生活 医先生 1776 字 2天前

说到这里,李明辉特意停顿了一下,环视了一圈会议室,见大家都听得认真,便继续说道:“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咱们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我呢,就负责总体协调;至于具体执行嘛,派咱们村的‘巾帼英雄’,妇女计生委员李秀兰同志和上庄小组长吴婷婷,前往镇卫生院参加培训。秀兰,你可是咱们村的‘健康守护者’,这次任务非你莫属!小吴姐,你在可要帮秀兰压阵,培训好,一旦开始摸底工作,我们村两委全力配合你们工作,务必按质按量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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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点名的李秀兰,一脸惊讶随即转为坚定,站起身来,响亮地回答道:“辉哥放心,我一定不负众望,把培训学扎实,回来咱们一起守护好大家的健康!”

大家哈哈大笑。

会议在一片欢声笑语中结束,但大家的心却因这份责任与期待而紧紧相连。走出会议室,阳光依旧明媚,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对未来的憧憬和信心。

中午,段律师、皮赖子媳妇携张军媳妇和另一方的六婶陪着前进妈先后到了村委会,李明辉都想不到调解异常的轻松且结果令人满意。

张家俩媳妇的诉求是张家愿意赔付李正跃的所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再赔李正跃后期营养费8万元,皮赖子媳妇说说:“阿娘,求你原谅我们,千错万错是我们家李山的错,平时犯浑,这次更是连累堂哥、舅舅和姑姑,如果判了刑,我们几家都要垮了。”说着一边哭,一边就要给来花跪下,六婶眼疾手快把她拉住了。

李明辉问段律师:“段律师,如果跃叔家不起诉、或者出具谅解书,这个事情有缓么?”

段律师拿出一个厚厚的本子说:“被误伤的人如果不起诉,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法律后果: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被误伤的情况下,如果伤情轻微且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那么受害人选择不起诉,就意味着不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加害人也就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民事赔偿权利保留

虽然受害人选择不起诉,放弃了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但其仍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向加害人主张因误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其中,误工费的计算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三、在一些情况下,被误伤的人不起诉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公共危害性,或者其误伤行为是某种违法行为的结果(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那么受害人不起诉可能会导致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可能会依法介入,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或进行行政处罚。”

来花一脸疲惫地说道:“段律师,请您别说了。还有李主任,真的非常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这件事的关心和帮助。但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决定不再起诉了。看看我们家前进如今这副模样,整个家庭都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之中。我那口子已经变成这样子了,我们只能认命啊!如果再不松口,恐怕会连累其他四个家庭一起垮掉,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我们实在是于心不忍呐!所以,之前说好的八万赔偿款,我们也不要那么多了,只要四万就行了,毕竟每家都有自己的难处呀。”

在座听着,不禁肃然起敬,尤其李明辉,昨晚张家媳妇两走后,他虽然打电话给了这个远方嫁来的来花,但平时天天跟着李正跃,嘴上也没话,言行举止感觉还有些智力不足,但是能说出这么明事理的一段话,真是不容易。

最后,经过协商,皮赖子李山及亲属,承担李正跃因误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并在后期赔付五万元作为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李正跃不再起诉皮赖子一方,双方在段律师谅解书上签字,定于明日到镇派出所说明情况。

李明辉从村委会出来又快五点了,得赶紧去接母亲下工了呢。

重重拧动摩托把手,长出一口气,李明辉沿途浏览着大庄村,风驰电挚的向江西绣坊驶去。